中国税务 2010年 第7期 财税漫议

漫议征纳关系的“弹性”平等

黄志美 王贵平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征纳关系中征纳双方是两个平等的主体。然而,这种原本属于税收法律关系基本准则的“刚性”平等,在实践中,却充满了“弹性”。我们不妨先来看一实例。

年底将至,某镇各项经济考核指标尚未完成,特别是税收收入指标尚有较大缺口。于是,政府出面召集各个行业的若干名纳税人开座谈会,主旨是大家多缴点税,帮政府度难关。对纳税人而言,出钱不说,还要把握好分寸。缴多了,心痛;缴少了,完不成“任务”过不了关。同行之间不得已相互攀比。有人把纳税人的这种心态形象描述为:“欢欢喜喜去开会,懵懵懂懂领任务,遮遮掩掩探同行,迟迟捱捱缴了税,战战兢兢等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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