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0年 第9期 财税漫议

对个人自用住房征税要考虑多重因素

杨志勇 上一篇 下一篇

近期,关于对个人自用住房征税的消息扑朔迷离。从中长期来看,对个人自用住房在持有环节征税是大势所趋。它既是房地产税收体系完善的需要,也是中国土地财政模式转换的需要。但是,对个人自用住房征税涉及面广,必须慎重处理。

有一种流行的看法是对住房持有者课税,对卖方课税,可以降低房价。但是,这种看法既与理论不符,也得不到实践的支撑。无论是对买方课税,还是对卖方课税,税收负担归宿一样。卖方市场上,买方基本上承担了全部税收。二手房营业税政策调整的实践也表明,增税的负担基本落在了买方身上。从中国住房市场还是卖方市场的现实来看,一切相关税收最终都可能由买方负担。一个短缺的市场,不可能因为税收的调节就变得不短缺。因此,征税不足以改善住房民生。改善住房民生,应从扩大住房的有效供给入手,从根本上扭转住房市场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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