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0年 第9期 财税漫议

税收与婚姻

漆亮亮 上一篇 下一篇

税收中性理论认为,税收不应对纳税人的行为产生影响。然而,放眼古今中外,税收却时常在有意无意中影响着人们的婚姻行为。

我国古代社会以农业经济为主,人口和土地同属国家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人口的多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家的贫富。我国历代封建王朝为鼓励人口增殖,往往采用赋税政策倡导百姓早婚多育。汉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朝廷下令:“民产子,勿复事二岁”,即百姓生育子女,可以免役两年。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又出台了“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的规定。在汉代,算赋是对15岁至60岁的成人征收的人头税,每人每年出120钱为一算。按照汉惠帝的规定,凡15岁至30岁的未出嫁女子按年龄分为5等,每升1等,加征1算,到30岁加到5算,也就是说30岁未出嫁的女子一年要出600钱的算赋。可见,汉惠帝是以重税的方式反对晚婚。东汉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年),国家规定,凡生育子女的夫妻免3年算赋,怀孕女子的丈夫免1年算赋。这和汉高祖采取的减免赋役政策如出一辙。两汉后的历代封建王朝也多采用赋税政策奖励婚育。当代很多研究表明,我国古代的赋税政策对婚育人口的变动有着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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