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0年 第11期 业务之窗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税政策分析

张宁 刘厚兵 上一篇 下一篇

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24号)的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针对一些纳税人将所承租房屋转租给第三方赚取租金差价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转租收入是否视同出租收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未明确规定。对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此外,国税函[2009]639号文对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其中,修缮费每月最高可扣除800元,不足800元的按实际修缮费用扣除,超过800元的余下部分于次月按本原则继续抵扣,直至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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