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11年 第2期 案例点评

上网了就是电信增值业务吗?

余菁 单位: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江苏 苏州 215021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internet日益普及,依托于internet开发的电子商务平台、在线软件服务、服务网络社区平台以及在这些平台上进行的b2b、b2c业务走进千家万户,成为中国企业和消费者日常商务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对税收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2010年5月苏州工业园区“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一个纳税辅导案例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一、基本情况

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拥有中国最大的旅游电子商务平台,也是目前中国惟一拥有b2b旅游企业间平台和b2c大众旅游平台的旅游电子商务网站的公司。甲公司主要从事基于上述商务平台的会员服务、旅游管理软件服务、在线旅游分销以及网络营销咨询等b2b业务,以及酒店预订、机票预订、景区门票预订、演出票务预订、在线租车等在线一站式旅游预订服务。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009年,甲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 700万元,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向合作伙伴(酒店、景区)收取的网络推广费,二是在线软件服务收入,三是订票的提成收入。目前,甲公司发展进入快车道,遇到一些税收问题:1.个人登陆网站预约酒店,离店后在网站上对该酒店进行点评。网站取得该酒店返还提成后,按一定比例与该个人分成。对个人取得的上述收入,公司应如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2.公司基于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平台,对在线旅游服务会员单位收取的推广费、在线软件服务费和预订提成收入,是否适用邮电通信业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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