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11年 第3期
法规选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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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发生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由证券机构扣缴税款的,扣缴税款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执行。纳税人申报清算时,实际转让收入按照下列原则计算:
第二条第(一)项的转让收入以转让当日该股份实际转让价格计算,证券公司在扣缴税款时,佣金支出统一按照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最高佣金费率计算;第二条第(二)项的转让收入,通过认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股份过户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通过申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申购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第二条第(三)项的转让收入以要约收购的价格计算;第二条第(四)项的转让收入以实际行权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