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11年 第9期 税收实务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

作者: 吴怀农 谢金萍 单位:盘锦市国家税务局 辽宁 盘锦 124010 上一篇 下一篇

《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取消了原有的外商投资税收优惠,使得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在接近经营期满时,忙于撤资,寻求新的避税机会。近年来,非居民企业利用不当的股权转让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现象频繁发生,应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而股权转让工作,因其业务性质的复杂和隐蔽,成为非居民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点和盲区。

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和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都分别列有专门条款规定股权转让业务的税务处理方法。特别是2009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有针对性地印发了关于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政策,特别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的下发,为基层税务机关做好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工作理清了思路。各地在征收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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