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1年 第3期
论文摘萃
《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亟需社会保险“费改税”
上一篇 下一篇2010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称《社会保险法》),并定于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社会保险法》是我国在社会保障方面的第一部基本大法,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而《社会保险法》的实施,需要有稳定的社会保险基金为前提。因此,《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亟需将目前作为社会保险基金来源的“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险税”。
首先,“社会保险税”与“社会保险费”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却有质的区别。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征,这些基本特征可以确保“社会保险税”的稳定性。由于“税”所具有的这些特征是“费”难以具有的,这就决定了“社会保险税”将会比“社会保险费”有先天的优势,可以保障社会保险基金来源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