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1年 第6期
论文摘萃
关于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探讨
上一篇 下一篇一、我国增值税起征点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起征点是基于1994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在2003年修正后的规定,并且这一规定于2009年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具体是: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原来的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原来的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原来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2003年提高增值税起征点,是基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因为,我国的增值税起征点规定适用于个人,所以对于解决下岗人员再就业来说,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调整对于下岗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最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