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1年 第3期 财税观察

促进我国资源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张林海 上一篇 下一篇

资源税是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对资源产品征收的一种税。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资源税主要是从量计征。从2010年6月1日起,国家率先在新疆实行油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政策,标志着我国资源税新一轮改革的序幕正式拉开。

在新疆进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调整征税范围。取消了过去对原油开采过程中加热、修井用油免征资源税的规定,调整为:纳税人开采的原油、天然气与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同时将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也列入了减征资源税的范围,这既有助于公平税负,也便于税收征管。二是实行从价计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改变过去从量定额的计征方式为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发挥税收对社会调节分配的作用,促进资源节约使用。三是提高征税标准。认真贯彻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工作意见,高起点推动资源税改革,扩大资源税目,合理调节级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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