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1年 第3期
财税观察
税收征管法与刑法衔接的几个问题探讨
上一篇 下一篇税收征管法是规定税收实体法中所确定权利义务的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是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是国家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联系十分密切,区别也是明显的,不一致、不吻合之处较多。
衔接方式不合适。目前我国将刑事罚则分散设置于行政法律之中,依附于刑法才有意义。税收征管法在税务行政责任后原则性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对刑法的补充作用,但也使刑事罚则不具体、不明确,容易造成“以罚代刑”的后果。为解决这个问题,往往采取“补充规定”的办法来弥补,虽然可以暂时解决一些具体问题,但也使税务行政违法行为与涉税犯罪行为的衔接变得日趋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