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1年 第5期
税事动态
加强商场柜台租赁业户个人所得税管理
上一篇 下一篇先行试点、以点带面。选择一个分局、一个商场进行反复实践、充分论证,在工作流程、软件运行、政策适用等各方面做到准确无误的前提下逐步推广应用。
信息传递。大商场作为出租方于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承租经营业户摊位面积、租金、行业、经营规模、税务登记、结算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业户租金总额、收取方式等综合信息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每月15日内将新增、变更、注销承租业户的基本信息以及税款扣缴情况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