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12年 第7期
案例点评
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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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某集团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22日,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其所属行业为医药制造业,主要生产销售美洛西林钠、舒巴坦钠、他唑巴坦钠、头孢曲松钠等无菌原料药。2010年2月1日,美国d.h. gold associates inc(以下简称“d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咨询与支持协议》,由d公司为a公司提供诸如管理模式优化、市场战略、财务报告、法律、国际化财务报告标准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a公司需向d公司支付2010年3—12月包干咨询和支持服务费用86618.00美元。同时,d公司委托某知名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b事务所”)作为其税务代理机构。2011年1月,b事务所向菏泽市牡丹区国家税务局提交了关于d公司取得的服务费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申请,理由是d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根据合同要求,a公司需在2011年1月31日前将d公司劳务收入汇往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