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税务 2012年 第10期 专题

修正对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认识及考核上的错误

作者: 饶立新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 100044 上一篇 下一篇

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纳税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常用法律救济途径,税务机关做好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就必须保证“途径”的畅通。但现实情况是,纳税人的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意愿和行为常常遭遇税务机关和人员的“围追堵截”,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受到抑制。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其中比较重要的是,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在认识上、考核制度上存在偏差。

第一,认识上的偏差反映在税务机关对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功能定位不准,即将复议和诉讼只视为一种监督手段,而忽视其救济功能。的确,在《行政复议法》刚出台的一段时间里,对行政复议制度是以发挥监督功能为主,还是以发挥救济功能为主,在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而多数人将其视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一种监督,对行政诉讼的认识更是如此。至今还有很多人认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行政诉讼的主要功能,行政诉讼成为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代名词,行政诉讼的发生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存在过错,而败诉则一定是行政机关没有依法行使职权(或存在执法过错),因此行政机关普遍存在谈“诉”色变,避之唯恐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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