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2年 第11期
政策解读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上一篇 下一篇经过十年的开发和建设,我国西部地区经济增速已逐渐超越中东部地区,发展滞后的局面得以改变,城乡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到2010年执行期满后,2011年7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将涉及企业所得税、关税等多个税种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2011年9月,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对部分资源类产品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西部地区资源类产品税收和税源背离的问题。2012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又通过《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对优惠政策中居于核心位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