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完善税收制度
上一篇 下一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高度重视财税改革,首次提出了“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等三大理论创新和政策突破。《决定》对税收改革十分重视,对税收制度改革和税收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根本目标、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推进措施等重大问题做出了科学、明确、针对性的规定,是指导和推进我国税制改革和整个税收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具有重大、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对税收问题的认识必须提升到整体财税层面上来定位和解读。《决定》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部分开宗明义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这一科学论断将对财政的认识从简单的收支活动和经济范畴提升到国家治理和制度建设的高度,指出财政是包含经济、政治、社会等在内的综合性国家治理工具,是对财政认识的重要突破,是一次重要的理论创新。因为财税既根本性地关涉“国计”,又深刻地影响“民生”;财税制度调整的是国家与公众、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中央与地方等基本社会关系,涉及公民财产权利、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等基本权利的保障,关呼资源合理高效配置、分配公平正义,蕴含着权力制衡、人权保障、公平正义、民主参与等公共价值。因此,这一科学论断必将更好地发挥财政推动“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关键作用,更好地服务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决定》还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健全宏观调控体系”等等。这些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对于我们科学确定总体宏观税负、正确认识税收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调控宏观经济、发展社会事业、建设生态文明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