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4年 第3期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下)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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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九、以下出口货物劳务应按照下列规定留存备查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依法拍卖单位购买货物出口的,将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留存备查;

(二)通过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资产重组方式设立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重组前的企业无偿划转的货物,将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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