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4年 第4期 专题策划

关于房地产税改革的研究*

作者: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课题组 上一篇 下一篇

在我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财力与支出责任不匹配、“营改增”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稳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已成为各方共识。为建立顺应国际发展趋势、适合中国国情的房地产税收制度,本文对有关国家(地区)保有环节房地产税进行比较,剖析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难点,并就我国房地产税改革提出建议。

一、房地产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一)税制要素

大部分国家(地区)都对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一般意义上的财产税,即房地产税。各国房地产税课税对象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土地和房屋征收;另一种是仅对土地或房屋征收。大部分国家采用对土地和房屋征收的形式。土地私有制为主的国家(地区)多以房地产所有人为纳税人,土地公有制为主的国家(地区)多以房地产使用人为纳税人。以资本价值为税基的,多以房地产所有人为纳税人;以租金价值为税基的,多以房地产(主要是土地)使用人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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