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4年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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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4月29日联合发布《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的精神,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营改增”后,电信业由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并实行差异化税率,即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分别按11%税率和6%税率缴纳增值税,为中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改革实施后,营业税制中的邮电通信业税目将相应停止执行。电信业“营改增”是国家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企业发展转型的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电信行业的转型升级。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大电信运营公司也分别发布了有关“营改增”的公告,不约而同地指出,预计在短期内,“营改增”将对公司经营利润造成负面影响。面对短期内税负上升可能对利润带来的影响,电信企业加快了业务调整的步伐。与上述三大电信企业不同的是,电信业“营改增”给其下游经营电信增值业务的企业带来了红利。经营电信增值业务的企业,原来按照营业收入的3%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将适用6%的税率。虽然适用6%税率,但是其支付给上游电信运营商的成本,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在抵扣额很大的情况下,税负反而会降低。《通知》内容主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