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境外股权转让引发的税收实践与启示
上一篇 下一篇2011-2012年,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运用一般反避税工作程序,成功查结一起非居民境外间接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避税案,为国家挽回税收损失2.768亿元,加收利息228万元。该案亦成为我国第一个运用一般反避税工作程序将非居民企业界定为居民企业的反避税案例。
一、境外股权转让基本情况
2011年,位于开曼群岛的一个境外控股有限公司(即股权转让方,以下简称“转让方”)与另一个境外控股有限公司(即股权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在境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在开曼群岛注册的一个投资控股公司co开曼(以下简称“被转让主体”,其通过开曼群岛和香港的子、孙公司间接控股中国境内的3家机械工业居民企业,直接控股中国境内的1家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金额45亿港币。该股权转让前后组织架构的变化详见图1、图2。其中,转让方由美国一私募基金拥有,受让方由美国一家实业公司控股,被转让主体在香港上市。同年,转让方委托某国际知名税务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公司”),就境外股权转让涉及间接转让中国境内4家居民企业股权事宜,向被转让主体间接控股的中国境内居民企业——sco佳木斯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说明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件”)申请无纳税义务备案。由于所涉股权转让金额巨大,股权结构复杂,佳木斯主管税务机关没有受理过类似备案,对是否征税不能确定,因此立即将这一股权转让信息层报到黑龙江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由此,税务机关发起了对该境外股权转让涉税事宜的讨论分析、股权转让调查和一般反避税调查,确定了被转让主体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事实,通过一般反避税程序,将被转让主体非居民身份重新定性为中国居民企业,将非居民境外间接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定性为直接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最终补税和加收利息2.79亿元,有效地维护了我国税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