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4年 第8期
专题策划
居民企业认定对某红筹上市公司债权融资策略的影响
上一篇 下一篇2000年以来,大批国有企业“走出去”,赴海外资本市场寻求支持,其中红筹上市的融资方式由于具有审批程序更为简单、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股权运作方便、可满足公司对外汇资金的需求、提升公司国际知名度等优点,被很多企业所采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红筹上市公司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策略均产生重大影响。本文通过对居民企业认定对某红筹上市公司债权融资策略的影响分析,以期为红筹上市公司的债权融资决策提供帮助。
一、某企业架构介绍
如图1所示,某大型国有企业选择了红筹上市的股权融资方式,其集团公司总部a设在北京,1996年在百慕大注册成立了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为实现境外红筹上市,1999年在香港成立了c公司,并将境内部分资产及境外部分资产注入c公司,于2001年在香港联交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b公司对c公司的持股比例超过50%。d公司为c公司的境内全资子公司,运营c公司的境内资产,e公司为c公司的境外全资子公司,控股c公司的境外资产。此外,c公司使用发债公司(bvi)作为融资平台,在境外进行债权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