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4年 第10期 财税观察

新《预算法》的进步(1)

作者: 朱大旗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2 上一篇 下一篇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新的《预算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实施至今将届二十载、启动修订也已逾十年的预算法终于尘埃落定。其间两度成立修订起草小组,历经三届人大,启动四次审议,在中国立法史上并不多见。

新《预算法》与现行《预算法》相比,法律条文从原来的79条增加到101条,增加了22条,合并4条变为2条,保留原有内容并补充新内容5条,删除4条,它是在总结吸收《预算法》实施近20年经验的基础上的一次比较全面的较大幅度的修改。在修订预算法立法宗旨,确立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公开制度,规范财政转移支付,赋予地方政府有限度的发债权,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增订选民和社会各界对基层预算草案审查的一定程度的参与,强化预算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进步,凸显了全面规范、公开透明、提高效率的现代预算制度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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