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4年 第12期 资讯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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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下发通知,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公布了《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116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87项)和《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5项)。通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公布本地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执行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发生变化,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更新目录清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