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2014年 第2期
案例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与征收管理
上一篇 下一篇一、案例实况
甲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3月成立并依法进行了工商和税务登记,注册资本2000万元。2010年8月初,公司原股东a与自然人投资者b达成协议,由投资者b以总额3000万元投资公司,持股28.57%,其中800万元进入甲公司的注册资本,2200万元进入甲公司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2000万元增加到2800万元。
截至2010年8月底,甲公司净资产为72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800万元,资本公积2200万元,未分配利润1800万元,盈余公积400万元)。甲公司各投资者决定以净资产7200万元,按照1.44∶1的比例折合为整体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5000万股,差额部分220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于2011年6月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