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5年 第3期 案例点评

A集团内部资金融通反避税案例分析

作者: 邴杰 袁瑛 段培真 谢承进 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 济南 250002,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 济南 250002,枣庄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 枣庄 277800,枣庄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 枣庄 277800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简介

a集团是集煤炭生产加工、煤电、煤化工、机械制造、建筑建材、家用电器、生物工程、铁路运输、医疗、教学等于一体,跨行业、跨国界、跨所有制的大型企业集团,中国500强、山东省百强企业,企业所得税归地税部门管理。2011年a集团实现地方税费收入 13.78亿元;2012年实现地方税费收入10.42亿元;2013年实现地方税费收入6.01亿元,连续三年地方税费收入以每年3亿多元至4亿多元下降,引起反避税人员的关注。

a集团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为16个分支机构、10家全资子公司、16家控股子公司、20家参股公司以及实际控制或管理的公司98家,共计160个单位。除分支机构外,其他所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达到参股比例的子公司双方构成关联企业,部分关联企业相互间存在关联业务,主要包括:商品购销、融通资金、建筑安装劳务、设备租赁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反避税人员要求企业进行关联交易申报,通过审核发现集团公司确实存在利用自有资金向其控股、参股的子公司提供资金借贷,以及通过商业银行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向其子公司发放贷款资金的情况,而且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明显偏低,存在避税的嫌疑。按照重点税源扁平化管理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对该集团内部2011-2013年度资金融通情况进行反避税调查。截至2014年10月底,a集团公司已补缴税款4000万元全部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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