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5年 第9期
专题策划
BEPS下各国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最新趋势
上一篇 下一篇一、引言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以下简称“经合组织”)于2013年7月发布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以下简称“beps”)行动计划,其中与税收协定直接相关的主要是第6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和第15项行动计划(开发用于修订双边协定的多边工具)。虽然beps的最终建议方案尚未出台,但不少国家已在修订既有和商谈中的税收协定,甚至直接使用国内法来防止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待遇。本文简要梳理除中国外世界上主要国家在beps框架下推行有关税收协定的举措,以供读者参考。
二、主要国家地区在beps框架下关于税收协定的举措
(一)亚太地区
亚太地区国家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采纳beps项目的推动力度和侧重点也各有不同。如文莱、柬埔寨、缅甸、老挝等发展中国家,由于相对缺乏来自外国的投资、税制发展也不够完备(协定数目不超过20个),其税制建设的重点反而是放在提升现有税制竞争力、出台更多税收优惠、积极招商、扩大税收协定网络上,这与发达国家所倡导的beps行动计划背道而驰。此外,在东盟领导人决定在2015年底前建立东盟共同体的当下,东盟国家财税当局的工作重心也似乎放在了筹备东盟共同体的配套措施(如消除关税壁垒、建立一体化的间接税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