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5年 第10期 专题策划

防止人为规避常设机构构成

熊艳 王立利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际税收协定处 北京 100038,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际税收协定处 北京 100038 上一篇 下一篇

一、背景

常设机构问题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经营活动征税权的划分。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只有在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其营业利润才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因此,常设机构的判定决定跨国公司的营业利润是否需要在所得的来源国征税,人为规避常设机构构成也成为跨国公司逃避所得来源国税收的一种重要手段。

2013年2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二十国集团(g20)发布了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研究报告。报告指出,现行国际税收规则已经落后于国际商业模式的变化。随着时代进步和科技发展,经营活动的开展已经不再依赖于在来源国设立固定场所,一国公司可能深度参与另一国的经济活动,但并不实际出现在另一国。因此,现行oecd税收协定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已经难以做到对征税权的公平划分,甚至还可能造成少缴税或不缴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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