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5年 第10期
专题策划
利息扣除和其他金融支付
上一篇 下一篇一、背景
在国际税收筹划中,第三方及关联方利息支付是最简易的利润转移手段之一。货币的流动性和可替代性使得调整受控企业的债资比例变得相对容易。各国国内法通常对债务支出和权益支出采取不同的征税方式。利息支出通常作为费用可在计算支付方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反之,股息(或其他权益性回报)支出则一般不允许在税前被扣除。同时,跨国集团还能通过各种税收筹划手段降低或消除利息收取方在其税收管辖区的相应税负。由于跨国集团更倾向于进行债权性融资,因此相较于国内集团,其在人为操纵利息支出以转移利润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资本所有权的中性可能被扭曲。因此,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第4项行动计划的成果——《利息扣除和其他金融支付的产出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旨在为各国制定利息(及其他金融支付)扣除限额政策提供最佳实践方法建议,以应对跨国集团通过利息(及其他金融支付)转移利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