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5年 第11期 法规选译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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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国际经济形势日趋复杂,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为此,国家实施定向调控,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让积极财政政策更大发力,为创业创新减负,进一步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的持久耐力。此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8月19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9月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 [2015]99号),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30万元后的具体税收政策规定。为积极落实国务院重大经济决策,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在保持现有征管操作规定和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方法相对稳定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以下简称“公告”),并对今年第4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有关新老政策衔接问题进行了明确。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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