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5年 第8期 业务指南

执行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税收优惠需注意的问题

辛正平 许建国 上一篇 下一篇

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也就是说,从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享受营业税优惠的时间条件由原来的“满5年”调整为“满2年”,但需要注意的是,征纳双方在执行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优惠政策时,不仅要关注时间条件,还需注意其他相关事项。

一、除时间条件外的其他条件

《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第五条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据此,各地大多自行制定了普通住房标准,虽略有不同,但一般将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住房作为普通住房。此外,《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六条规定,对于以套内面积进行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因此,个人转让住房是否能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除了关注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条件,还要看转让住房的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以及实际成交价格等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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