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6年 第3期 研究探索

浅论听证制度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

作者: 李笑梅 单位:山东法官培训学院 山东 济南 250013 上一篇 下一篇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税务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对法律授权其行使的行政行为在时限、范围、幅度、方式、种类等方面自行作出选择的权力。基于税收行政行为的纷繁复杂、税收立法领域的预留空间、确保行政效率的必然选择等原因,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具有合法性和客观性。但同时,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控制。

一般来说,对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包括立法控制、司法控制和税务机关的内部控制等方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尽管通过立法控制与司法控制对防止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产生了一定的制衡效用,但同时“立法机关在规则制定、组织构成和核心任务等方面有着相当程度的控制局限,而司法机关则在控制范围、控制成本和纠偏能力等方面存在着不足之处。”(1)因此,税务机关内部通过相应的制度和程序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成为控制自由裁量权的主要且最有效的途径。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普遍采用的是制定裁量基准,通过将自由裁量权具体化、细节化,统一执行标准,控制裁量的范围和幅度以防止其被滥用。但在实践中,这种方式走入了过度规则化的误区,将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等同于对自由裁量权的消除,造成执行环节的僵化与标准适用上的套用,降低了自由裁量权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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