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裁定制度最早发端于瑞典。瑞典于1911年建立事先裁定制度,其事先裁定程序属于司法程序的一部分,由独立于税务部门的专门司法机构——事先裁定委员会(1)负责受理和签发事先裁定。由于事先裁定在提高税法确定性、防控税企双方税收风险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多国家的税务机关选择了事先裁定制度,在很多发达国家事先裁定已经成为向纳税人提供服务的基本制度安排。参考oecd在其2015年发布的oecd成员国和其他发达及新兴经济体税收管理比较信息,目前,56个被调查的国家和经济体中已有53个国家有事先裁定制度,其中34个oecd成员国全部建立了事先裁定制度。(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