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6年 第12期 案例点评

某关联公司间公务机无偿使用反避税案例分析

作者: 臧桂芹 林大蓼 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江苏 南京 210000,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江苏 南京 210000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案件概述

某市a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10年1月成立,为b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和d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为c集团(总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2012年2月,a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一架公务机,账面原值为4.39亿元,自2013年1月起开始折旧。该公务机除用以满足a公司高管项目考察、行业交流、客户邀请、会议安排等需求外,还无偿提供给c集团内关联公司(d公司、b公司)使用。2013—2014年,该公务机飞行总时长为330小时34分钟:其中a公司飞行103小时9分钟,关联方飞行227小时25分钟;待机总时长1839小时11分钟,其中a公司450小时4分钟,关联方1389小时7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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