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6年 第5期 案例分析

境内银行代付海外利息案例的启示

陈晴 上一篇 下一篇

案情介绍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非居民企业2012~2014年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费、利息所得专项税收风险核查工作。针对此项工作,某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通过“国际税收专题检查实时沟通及数据统计平台”及时向各地下发了第三方信息。

其中一条信息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注意:a公司在2012~2014年期间,共对外支付利息25次,合计金额355110美元。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进出。在2013年9月之前,企业需向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对外支付证明》才能向境外支付款项,为提高跨境支付的便利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取消了企业对外支付需由税务机关开具《对外支付证明》的要求,企业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备案完成后,方可对外支付款项。奇怪的是,a公司在2012~2013年9月期间对外支付了10笔利息,没有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对外支付证明》,2013年9月之后对外支付的15笔利息也没有到税务机关备案,而银行就允许其进行了对外支付。a公司长时间持续对外支付利息,并且没有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此前竟毫不知情,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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