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6年 第8期 案例分析

一起“房产原值界定”案引发的思考

木金茜 上一篇 下一篇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y市地方税务分局向所辖区域内某温泉度假村(以下简称d企业)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对d企业2014~2015年的财务账簿及纳税申报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查,税务局发现d企业所申报的营业用房房产税应纳税额50730.14元较低,存在下列疑点:相较于辖区内同类型的其他度假式酒店企业,d企业的计税依据即房产原值明显偏低;房产原值中并未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开发成本及费用计入;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所核定的房屋、建筑物的账面价值32 078410.81元,远高于d企业自行申报的房产原值金额6039302元;对房产资源后续的日常修缮、改建、扩建等投入支出的同时,并未相应增加房产原值,而是计入管理费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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