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6年 第8期
案例分析
房地产企业收取的各项“金”应缴税吗
上一篇 下一篇基本案情
2015年6月,税务机关在对某房地产企业(下文简称“a企业”)检查时发现:a企业于2014年5月与当地某企业集团签订了一份项目团购合作协议,规定a企业锁定100套房源以供集团员工购买,承诺不再对外销售,团购价暂定为8000元/平方米,集团先支付 5000万元保证金,待团购活动结束再统一结算,多退少补。合同明确规定该协议的违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a企业将收取的5000万元保证金直接计入“其他应付款—意向金—集团意向金”的科目中。截至2014年年底,集团员工已购买房屋18套,超面积部分由员工自行向a企业支付,a企业已开发票并缴税;单位补贴面积的房款由a企业直接向集团收取,应收购房款为815万元,因应收购房款金额小于保证金金额,故a企业未要求集团及时支付房款。a企业未对该应收款入账,只是在房屋销售台账中进行了反映。与此同时,a企业既未对5000万元保证金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也未对815万元应收账款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