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6年 第12期 案例分析

对“退税时限”规定的思考

赵绍华 陈茜 上一篇 下一篇

案例介绍

x商贸有限公司的张会计在办理企业注销时发现,企业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一笔9000元的多缴税金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于是,在2015年7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接到申请后,向其出具了《不予受理事项通知书》,具体解释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张会计代表x商贸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提请的退税申请,超出了该条文规定的申请时限,所以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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