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16年 第12期 工作探索

完善改进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政策

辛连珠 王自荣 陈爱明 上一篇 下一篇

在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大背景下,股权激励作为一种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手段备受关注。近年来,我国相继发布了有关股权激励的系列政策文件,对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在分析我国当前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风险的基础上,提出改进我国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建议。

一、当前股权激励政策企业所得税处理风险

当前,我国股权激励的最新财税政策是今年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财税[2016]101号文件针对众所关注的上市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待遇不公平、激励对象税负重和行权当期缴税现金流不足等问题,主要从三个方面做了回应:一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分为可享受税收优惠和不可享受税收优惠两大类,完善落实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和优惠待遇。对符合财税[2016]101号文件所规定的限制条件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其激励对象纳税义务递延至股权转让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纳税。二是从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主体和激励方式两个方面,扩大了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三是延长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由原来6个月延长为12个月。但从整体上看,财税[2016]101号文件的重点在于完善落实激励对象侧个人所得税政策及优惠待遇,而对于股权激励实施主体侧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和政策跟进并未给予足够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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