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3年 第1期 案例点评

自然人“股权代持”该缴个人所得税吗?

马伟 邹建军 金晓扬 单位: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江苏 苏州 215028,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江苏 苏州 215028,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 江苏 苏州 215028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案情介绍

2008年12月,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与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a公司出资1000万元委托b公司认购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在近期准备非公开发行的股票200万股,认购价格约5元/股。双方未约定持股费用。在此之前,a公司自然人股东张某、李某与a公司订立口头协议,张某和李某委托a公司代持股份500万元。也就是张某和李某各出资250万元,a公司出资500万元,共计1000万元,通过a公司统一交由b公司购买并代持c公司限售股。张某、李某与a公司之间也未约定持股费用。b公司对于张某、李某通过a公司出资的事实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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