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3年 第3期 专题策划

非居民企业两类所得征税若干注意事项

作者: 高金平 赵慧芝 单位:天津财经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天津 300222,国家税务总局干部学院 江苏 扬州 225200 上一篇 下一篇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取得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应根据非居民企业从境内取得所得的来源分别处理。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分为以下两大类:(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区别这两大类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划分标准时,需着重理解两个关键词:“机构、场所”和“来源于境内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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