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3年 第3期 政策解读

税收协定系列讲座之三:各类所得的征税权划分(一)

作者: 王立利 冯立增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北京 100038,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北京 100038 上一篇 下一篇

从第六条到第二十一条,是税收协定中条款最多、分量最重的一章,不仅对所得从性质上进行了分类,而且对各类所得的征税权做出了划分。有些所得由缔约国一方独自行使征税权,有些所得由双方分享征税权。有些条款规定了限制税率,有些条款没有这样的限制。应该指出的是,不同的税收协定在各个条款的规定不尽相同,我们的介绍依据常见的文本展开,不同协定的增减或特殊之处暂未涉及。

第六条 不动产所得

本条明确了不动产所得征税权划分的原则,不动产所得首先由其来源国,即不动产坐落地国家行使征税权。居民国在对本国居民从来源国取得的不动产所得进行征税时,应考虑其就该项所得在来源国的纳税情况。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