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3年 第3期 政策解读

关于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纳税义务的解读

作者: 郝玫 单位: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北京 100091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居民纳税人的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第三条规定: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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