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3年 第3期 税收实务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褚蓉 陈志坚 单位: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北京 100029,北京华兴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北京 100045 上一篇 下一篇

2013年5月24日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进一步明确了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有关规定》)对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收增值税及相关税务处理作出了规定。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原理,一般情况下,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在上一抵扣环节是可抵扣的,在处置该固定资产或者该固定资产进入下一个抵扣环节时,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也是可抵扣的,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反之,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在上一抵扣环节不可抵扣,在处置该固定资产或者该固定资产进入下一个抵扣环节时,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就不可抵扣,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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