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3年 第3期 “走出去”税收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税收相关问题的探讨

作者: 邱泰如 单位:中共福建省委党校 福建 福州 350001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完善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政策

(一)完善国际税收抵免政策

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抵免法、低税法、豁免法(免税法)、扣除法,其中抵免法在国际上被普遍采用。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在优先承认其他国家的地域(收入或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前提下,在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征税时,以本国纳税人在国外缴纳税款冲抵本国税收的方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这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税收抵免方式,造成同一企业由于分支机构设在不同国家(地区)而承担不公平的税负;同时这种分国(地区)计算抵免限额方式也加重了企业纳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境外分支机构分布点多面广的企业来说更是如此。有鉴于此,建议对同一企业的境内外所得税采用“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式,即允许实行境内外总分机构之间合并纳税和境内外间的盈亏互补。这也适应了实行这种抵免方式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不断增加的趋势。财税[2009]125号文还规定: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不得在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境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据企业反映,其中的有关合理比例的规定不够具体,给实际计算带来一定难度。而采用“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综合税收抵免方式可使上述疑难问题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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