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3年 第4期 主编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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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的一般反避税而言,2013年,是继2008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之后的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2013年7月25日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深化反避税工作”,“拓展业务领域”,“从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管理向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和一般反避税等新措施拓展,着重研究解决企业分摊境外成本、利用融资结构、多层控股模式及避税港无经济实质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等问题”。这标志着我国今后将更加注重一般反避税管理,对我国进一步修改完善一般反避税立法、强化实践措施提出了新的要求。

反避税立法作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管理、维护税收主权的主要途径,已被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并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高度重视。各国逐渐认识到,由于避税交易模式日益复杂,由此造成的税法漏洞更是频繁出现,如果没有反避税立法尤其是一般反避税条款,可能导致大量避税行为无法应对。“一般反避税条款”作为兜底条款,用于打击和遏制通过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特殊反避税条款”无法规范的避税行为,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基本趋势。在税收筹划日益复杂、避税手段不断翻新的新形势下,“一般反避税条款”为税务机关及时查处新型避税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但另一方面,由于一般反避税条款所针对的避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确定性,也容易因条款滥用而引发税企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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