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3年 第4期 政策解读

税收协定系列讲座之四:各类所得的征税权划分(二)

作者: 刘小萌 冯立增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北京 100038,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北京 100038 上一篇 下一篇

第十四条 独立个人劳务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00年版协定范本已将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删除,原因在于其认为“常设机构”概念与本条款中的“固定基地”概念之间的差异很小,营业利润条款与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在调整的活动和课税的结果上并没有实质差别。因此,对出现的类似情况按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条款规定处理。然而,我国从国内税收政策和征管水平的角度考虑,在对外谈签税收协定时,基本上还是沿用联合国(un)范本的做法,保留该条款。

本条主要明确了缔约国一方居民以独立身份到另一方(来源国)从事劳务活动所取得所得的征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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