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3年 第4期
政策解读
部分对外支付项目的完税流程政策变动解析
上一篇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40号公告)已从2013年9月1日开始生效。40号公告取消了中国境内付款人必须在付汇前提供税务证明的规定,显著加快了公告范围内所囊括项目的对外支付速度,给在中国运营的跨国公司带来了便利。然而,在新的备案制度下,纳税人如果不能证明对外支付项目相关的税款已足额缴纳,则将可能面临更大的处罚风险。
一、政策背景
中国一直保持着严格的外汇管制制度来规范资金的流入和流出。以往,中国境内付款人只有在获得各种税务证明后,才能向银行申请对外付汇。200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汇发[2008]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以简化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办理税务证明的流程。每笔对外付汇金额不超过3万美元时,可以免予提供税务证明。此外,64号文还列示了一些境内付款人无需提交税务证明的支付项目(豁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