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3年 第4期 案例点评

滥用组织形式和税收协定隐匿收入的案例分析

作者: 申银军 闫许梅 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 西安 710068,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 西安 710068 上一篇 下一篇

一、基本案情

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a公司”)是t国a集团于2006年8月25日在中国香港地区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2006年3月,a集团、国内y矿集团、ys煤炭拟分别按40%、41%、19%的投资比例组建合资公司,共同开发ysw煤矿。2006年8月,合资三方签订《合资建设ysw煤矿框架协议》,确定a集团按40%的比例补偿ys煤炭7407.41万元的前期投资。2006年9月27日,a集团通过其境内两家子公司——北京a、b公司分别向ysw煤矿电汇2100万元、5407.41万元作为ysw煤矿前期投资的补偿。因合资公司的合同和章程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2006年10月,ysw煤矿董事会研究决定将ysw煤矿的生产、经营、安全等委托ysw煤矿有限公司筹备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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