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3年 第5期 外国专家特稿

税收协定的解释与作准文字(下)

作者: 迈克尔·朗(1) 著 陈延忠(2) 译 上一篇 下一篇

(接上期)

三、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来解释税收协定

上文的分析表明绝不应孤立地来理解《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3条的规定,该条只是该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三个条文之一。第31条至第33条规定列于公约第三编第三节,该节标题为“条约之解释”。第33条本身援引了第31条,但仅解决条约的文本问题,而第31条和第32条强调了条约解释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包括条文的文本、其上下文、目的和宗旨以及条约的历史。法律解释在于确立法律的含义,而不是法律文本的含义。文本只是缔约国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表达而已。第33条则是更为专门的条文,专就条约解释中的一个具体因素即条文的文本作出规定,其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如果条约是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作准,应如何对待不同文本的问题。因此,经合组织范本的英文文本和法文文本虽然很明显不能作为解释的惟一依据,但也不等于说这两种文本就毫无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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