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2013年 第6期
税收实务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研究
上一篇 下一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施汇总纳税制度。为了进一步做好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等相关配套文件,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分配方式、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以及特殊行业的汇总缴纳方式作出了规定。本文在分析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力求探索建立完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有效征管机制。